始于三國時期的古樟樹,被駕駛人撞斷主枝,應該如何賠償?日前,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給出了“終審答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也意味著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古樟樹損失費230840元,負擔鑒定費31000元,合計261840元。
古樟樹被撞斷主枝損失23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8月,揭某駕駛一輛大型汽車,在江西省金溪縣石門鄉公塘村鄭家五組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一棵古樟樹主枝的損壞。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受損古樹為國家一級保護古樟樹,樹齡1800年,管護單位為石門鄉公塘村鄭家五組,樹下立有金溪縣人民政府“古樹名木管護告示牌”。古樟樹有4棵主枝,其中離地5.1米、直徑1.1米的一主枝被車輛撞斷,斷裂處可見一米見方的樹洞。經評估,古樟樹損失金額為230840元,公塘村鄭家五組墊付評估費用3.1萬元。
二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2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 撫州中院審理后認為,石門鄉公塘村鄭家五組作為當地政府確定的古樹名木的管理養護者,在其依法管理養護的古樟樹遭到他人侵害時,依法可以作為原告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 古樟樹生長于公塘村鄭家五組地域范圍內,鄭家五組被當地政府確定為管理養護單位,且對古樹履行了管理養護職責,故基于養護管理職責,可以享有賠償款項的支配權,并用于樹洞樹體修補、土壤管理、促根復壯、葉面施肥等修復保護古樟樹,而不得用于非古樹保護的其他用途。
法院同時認為,古樹名木作為自然和人類歷史文化的寶貴遺產,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見證者。該案所涉古樟樹系國家一級保護古樹,是歷史文化的“活文物”“活化石”,已經成為記錄當地人文地理信息的重要標識。該案所涉各權利主體、責任主體及當地有關部門均需采取措施,對受損古樟樹進行精心復壯救護,盡快讓這棵古樟樹再次枝繁葉茂,重新煥發生機活力,更好地守護這片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