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森林資源資產,是指由特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并能帶來經濟利益的,用于生產、提供商品和生態服務的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森林生態資產等。第三條本準則所稱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根據委托對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第四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專業勝任能力。當執行某項特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聘請林業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專業核查機構協助工作。聘請專家及引用專業報告,應當遵守《資產評估準則-利用專家工作》的相關規定。第六條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經濟組織價值進行評估時,作為經濟組織資產的組成部分,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通常受其對經濟組織貢獻程度的影響。第七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等相關條件,選擇恰當的價值類型。第八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考慮國家相關林業法規和政策,以及森林資源的自然屬性、經營特性、使用期限、用途等因素對森林資源資產價值的影響。執行涉及生態公益林等特殊用途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除評估其經濟價值外,還應當結合評估目的考慮是否評估其生態服務價值。第九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履行適當的評估程序,核實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及相關信息,分析經營管理的合理性,選擇恰當的評估參數進行評定估算,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第十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明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范圍。第十一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假設,并在評估報告中加以披露。第十二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明確森林資源資產的權屬,出具林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做出承諾。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森林資源資產的權屬資料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第十三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提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第十四條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是價值評估的基礎。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進行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評定估算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對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進行現場核查,由核查機構出具核查報告。第十五條當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是由相關專業機構為滿足所進行的評估需求,通過開展調查工作,以出具調查報告方式確定時,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對調查工作進行現場核查。第十六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按照核查驗證資料的類別、來源、獲取方式、對評估結果的影響程度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形式或實質核查驗證方式,恰當利用信息。
第四章 評估方法第十七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評估目的、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合理分析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對于適合采用不同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應當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通過比較分析合理形成評估結果。因方法的適用性或操作限制導致無法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可以采用一種方法進行評估。因適用性受限的應在報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評估方法不適用的原因;因操作受限的應對所受的操作限制進行分析、說明,該限制應當是資產評估行業通常的執業方式普遍無法排除的,而不應以個別資產評估機構或個別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操作能力及條件作為判斷標準。第十八條使用市場法評估森林資源資產時,應當考慮:(一)森林資源資產市場的活躍程度,市場提供足夠數量可比森林資源資產交易數據的可能性及其可靠性;(二)森林資源所在地域的差異性對森林資源資產交易價格的影響;(三)森林資源資產的用途和功能對交易價格的影響;(四)不同林分質量、立地等級、地利條件、交易情況等因素對森林資源資產價值的影響。第十九條使用收益法評估森林資源資產時,應當考慮:(一)森林資源結構、功能、質量、自然生長力等對收益的影響;(二)森林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財政補貼政策、采伐制度等對收益的影響;(三)根據森林資源資產的特點、經營類型、風險因素等相關條件合理確定折現率;(四)森林資源采伐方式和采伐周期對收益的影響。第二十條使用成本法評估森林資源資產時,應當考慮:(一)森林資源培育過程的復雜性對成本的影響;(二)森林資源經營的長期性對價值的影響;(三)森林資源質量對價值的影響;(四)森林資源培育技術、林地利用方式等造成的影響。第二十一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注意各齡組之間評估結果的合理性。
第五章 披露要求第二十二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報告》編制評估報告。第二十三條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的使用人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果。第二十四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對森林資源資產的權屬狀況、自然條件、地理分布、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恰當描述。對評估范圍內具有典型代表性或經濟價值高的森林資源資產,應當進行重點描述。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利用森林資源資產核查報告的情況。第二十六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重大事項對評估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林地使用費用支付方式的影響等。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森林資源資產存在的抵押及其他權利受限情形。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將森林資源資產的權屬證明、圖面材料等資料作為評估報告的附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